1、测绘航空摄影是指在航空器(飞机、直升机、飞艇、气球等)上安装航空摄影仪,从空中对地球表面进性的摄影,其目的是我了获取指定范围内、一定比例重叠度的航空影像。摄影测量是利用光学或数码摄影机摄影得到的影像,研究和确定被摄物体的形状、大小、位置、性质和相互关系的一 门科学和技术。
2、在航空器上拍摄地面像片、获取地面信息,测绘地形图的作业。航空摄影测量单张像片测图的基本原理是中心投影的透视变换,立体测图的基本原理是投影过程的几何反转 。航空摄影测量的作业分外业和内业。
3、航空摄影测量指的是在飞机上用航摄仪器对地面连续摄取像片,结合地面控制点测量、调绘和立体测绘等步骤,绘制出地形图的作业。
1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,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》等有关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2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,为城市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服务,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《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3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(简称城建档案、下同)的管理制度,现根据国务院国发〔1980〕302号文件批准的《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》的精神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纪录,是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科研和必要条件,是建设、设计、施工责任和产权的法律依据。
4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,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,并按本办法的规定,负责直接接收江岸、江汉、硚口、汉阳、武昌、青山、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,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。
5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其在城市规划、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和《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6、一)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和编制,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(室)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。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(室)编制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,维护国家安全,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、保管、利用、销毁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,适用本办法。第三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。
《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:“(一)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,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、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、测绘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。”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:“生产、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,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五条 全省性的普通地图、行政区划地图,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,州、市(地区)、县(市、区)不得自行编制。第六条 编制地图,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,并应按《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进行测绘任务登记。省外单位来本省进行地图编制活动,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,促进测绘事业发展,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、国防建设、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,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和国务院《基础测绘条例》《地图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,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利益,保证地图质量,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《地图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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